近日,沈阳市房产局官网发布《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(草案)》,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6时。
《规定(草案)》第五条明确: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,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、收费面积、供热标准等内容。供热价格、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,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、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。
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,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,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。
《规定(草案)》第八条明确: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,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。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采暖费。
第九条则明确: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。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,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。
《规定(草案)》就停止供热、恢复供热等情况作出规定。如第十三条提出: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,要求暂停(恢复)供热的,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(恢复)供热手续。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《暂停(恢复)供热协议》。用热户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、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应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,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。